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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建立公益诉讼联络员制度,促进和规范公益诉讼工作

时间:2018-07-05 09:01:59  来源:检察院  作者:李东 夏敏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自去年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南江县检察院主动作为,获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2件、立案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件、获采纳5件,取得初步成效。近日,南江县院印发《实行检察公益诉讼联络员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四个三”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公益诉讼工作。目前,该院正对20名联络员候选人进行初选和聘任。

    主要聘请三类人员。《办法》明确,主要从三类人员中聘请:一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聘请他们监督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二是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包括律师、鉴定机构人员,聘请他们在专业领域用专业知识协助检察机关办案;三是媒体记者等,聘请他们向检察机关提供其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邀请介入三个阶段。一是立案阶段。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决定是否立案时,邀请联络员参加讨论,联络员可以对立案的必要性发表意见,作为是否立案的参考意见;二是诉前检察建议阶段。在发出检察建议前召开听证会时邀请联络员参加,联络员可就事实部分向行政机关提问;会后,联络员可以就诉前检察建议的内容和必要性发表意见,并作为诉前检察建议的参考内容。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阶段。在提起公益诉讼阶段,检察机关就是否向法院起诉、起诉的具体诉求、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等内容向联络员征求意见。

    切实赋予三种职能。一是提供案件线索。联络员发现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国有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能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时,发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发现英烈属正当权益收到损害等其他线索时,可拨打12309举报电话,也可书面向检察机关反映;二是参与案件办理。检察机关收集公益诉讼证据时,邀请联络员协助开展以下工作:对专业性问题进行评估、审计及解释说明,对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提出意见,参与现场办案等;三是监督检察人员。联络员发现检察人员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违背职业操守、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

    积极落实三个保障。一是专业知识保障。联络员配合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前,检察机关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对其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明确协助工作的具体事项;二是相关权益保障。联络员因协助、监督公益诉讼工作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由检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负担;对协助工作成效突出的,年终给予适当奖励;联络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检察机关保障联络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三是工作纪律保障。对联络员加强法律法规和保密知识教育,联络员违反办案纪律或保密纪律,可能影响公正办案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检察机关按规定停止其联络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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